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1〕43号)

1640  2024-02-01 09:23:17

省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做好创新团队的扶持、培育、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建设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扶持、培育一批优秀科研创新群体,提升辽宁省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及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在共同研究目标下,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组成的、通过分工合作,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学研究群体。创新团队要面向理论创新,面向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产生重大创新成果,培育国家级创新团队。

       第三条  建设创新团队坚持择优扶持,滚动发展,项目牵动,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1.面向辽宁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教师与研究人员。

       2.鼓励高校牵头,与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围绕同一技术领域或研发方向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群体联合申报。

       3.创新团队要依托科研平台、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包括省教育厅及以上级别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指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创新团队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符合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领域或科研前沿热点问题研究的需要。

       2.创新团队要有杰出的带头人。带头人应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在本校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工作。创新团队带头人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3.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高等学校同行中应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创新团队人数应在10人以上,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申请书》,并提供佐证材料。依托高等学校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聘请同行专家按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答辩评审和实地评审。依托高等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创新团队建设内容,修改后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创新团队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创新团队名单,批准建设。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辽宁省教育厅主要以科研项目立项形式资助,三年为一周期。科研项目管理按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创新团队获批一个月内,根据资助额度制定三年建设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按年度填写《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和备案。

       第十二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辽宁省教育厅组成考核小组,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团队可继续给予新一周期的支持。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Liaoning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IRT”)字样。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依托高等学校应及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提交调整带头人的书面报告,由辽宁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支持该团队。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要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制定并实施本校的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经费监督和检查等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辽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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